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下同)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当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均减少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我们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起满365天后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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